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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0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

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0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均应到定点供应商处,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本次公开招标的中直机关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供应商为能够同时代理销售以上三类产品多个品牌(每类产品3种品牌以上,含3种)的综合性商业机构,共有3家,分别为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佳永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定点供应商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

采购单位如果因为特殊情况须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上述三类货物,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同意。

二、执行期限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0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执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0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项目《定点采购协议书》(见附件2)及承诺的优惠率为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及相关售后服务。

三、优惠率

优惠率指定点供应商在执行期限内,承诺给与采购单位的最低优惠幅度。定点供应商及其下属的所有销售网点在向采购单位销售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产品时,须以等于或高于该“优惠率”的优惠幅度,按市场价格×(1—优惠率)确定的价格向采购单位销售产品。各定点供应商为中直机关提供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三类产品的优惠率如下表:

序号

供应商名称

电视机

电冰箱

民用空调

1

北京市大中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6%

5%

6%

2

北京恒佳永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15%

17.84%

14.80%

3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4%

5%

5%

四、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在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采购时,其中: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以下的,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时,应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直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等),根据本通知附件所列定点供应商及联系方式,与供应商联系,通过充分洽商价格和货比三家的方式,选择相应定点供应商。定点供应商在明确采购人需求后,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网页,下载《供货合同》(见附件3)和《验收单》(见附件4)。《供货合同》一式四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财政部门、采购中心各一份;《验收单》一式三份,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采购中心各一份。定点供应商应在采购单位签收《验收单》后一个月内,将《供货合同》和《验收单》各一份报采购中心备案。

五、有关要求

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具体见中国政府采购网)要求,切实做好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三类产品的优先采购(电冰箱)和强制采购(电视机、民用空调)工作。

各采购单位采购的产品应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应按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要求,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定点采购协议》中有关定点供应商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三类产品优惠率(价格)、质量、安装及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七、违规处理

定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单位可就相关问题向采购中心反映,经查证情况属实的,采购中心有权在报经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该供应商提出警告直至解除协议。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有权建议财政主管部门取消该供应商今后1-3年内参加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合同的,向采购单位提供任何形式回扣的;

(二)因定点供应商原因影响供货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

(三)采购单位所反映的某一定点供应商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达到二次(含二次)以上的。违规行为包含并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在定点采购期限内,采购单位采购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时,定点供应商以高于市场价格或低于承诺的优惠率供货的;

(2)   定点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供的产品或产品质量明显不符合供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定点采购协议》规定标准的;

(3)   定点供应商其它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

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三类产品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定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采购中心。

 

在本通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采购中心将及时印发相应的补充或调整通知。

联 系人: 刘宇辉

联系电话: 010-82273286 

传    真: 010-82273286

附件: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10年度电视机、电冰箱、民用空调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录及联系方式

2、《定点采购协议书》(样本)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供货合同》(样本)

4、《货物验收单》(样本)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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