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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直机关2009年第二期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采发[2009]89号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09年9月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中直机关2009年第二期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数码摄影摄像器材、复印纸、移动存储设备、碎纸机和计算机通用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中间件)等,均应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在中标产品范围内,到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即中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和其授权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处进行选择采购。超出协议供货产品型号和供应商范围,以及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不得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网络存储设备和防火墙也可以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9年第二期信息类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的协议条款,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协议供货限价、折扣以及协议供货商联系方式详见所附光盘)。

三、采购程序

采购单位在按本通知的要求实施采购时,零星小额采购由各采购单位自行在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对于单笔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要采购中心审核通过,供应商才能生成合同,执行供货;同时建议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争取获得价格的优势。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以上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改变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方式施行采购。

(一)比价采购

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在公告的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有效比价后,选择最终协议供货商,并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直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资产管理专用章。

(二)网上竞价

单项预算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产品,可以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采购中心将采购单位的需求公布在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的公告牌上,在规定时限和协议供货商范围内,按同等质量服务、低价原则确定竞价成交供应商。参加网上竞价系统的单位必须出具加盖公章的网上竞价委托函(详见附件一),经采购中心核实后,一个工作日内上网竞价,在采购单位规定的时限内,采购中心书面反馈竞价结果,采购单位按照该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批量采购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9〕101号)要求,主管部门所属各单位每月计划累计采购台式计算机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等以上的,不再执行协议供货,应当由主管部门集中编制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并于每月15日17点前按照统一格式将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及委托书报送采购中心,参加当月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超过时间报送的批量采购实施计划,参加下月批量集中采购。

(四)采购合同

为了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中心统一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附件三,又称四联单),作为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含网上竞价)的原始凭证,供财务审核和入账使用。合同文本和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协议供货商和采购中心留存。其中,采购中心一联,由协议供货商定期汇总报送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提供的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平台,由协议供货商通过交易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电子合同文本及货物验收单(经签署、盖章后生效)。电子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都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审计、财务人员可以询问采购中心,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单据的真实性。协议供货商自行编制、复印和手工填写的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四联单无效。

为安全、保密、高效地使用协议供货招标结果,便于管理和操作,采购中心编制了中直机关进行协议供货政府采购的单位编码(详见光盘),请采购单位在网上交易时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编码。电子合同中“需方”填写本单位“编码”;“主管部门”填写主管部门全称。采购单位及所属单位统一使用一个编码。

(五)验收要求

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参加现场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付款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为了解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中标供应商及其指定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情况的满意程度,请采购单位有关人员在验收货物后,认真填报“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情况反馈表”(该表随合同生成),以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

(六)付款方式

采购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协议供货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协议供货商付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约单位自负。

四、中标产品价格

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即协议供货限价),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限价及折扣基础上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协议供货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有关配件的费用以及相关税费。采购单位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配套的服务条款,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对中标产品价格的调整和中标产品更新换代情况,将通过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直机关协议供货专栏及时公告,采购单位可自行登陆查询,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采购中心将指定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进行跟踪调查。采购单位在执行协议供货过程中,如发现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条件下,价格明显高于北京地区正常销售价格时,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核实,采购中心将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相应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进行处罚。

五、采购要求

采购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

(一)各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并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颁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9]102号)(具体见中国政府采购网)要求,切实做好协议供货产品的优先采购(复印机、数字多功能办公设备、传真机、数字投影机)和强制采购(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对于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中的节能清单内产品,均以“”作标注。

(二)各采购单位应尽量选择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于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的复印机等产品,均以“”作标注。

(三)各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的,应按《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向财政部申请批量审核,即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单位实际需求情况,向财政部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报批。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进口产品,均以“fremdness.gif”标注。

六、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要充分使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协议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注意保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处理

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遇有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采购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国库司或采购中心反映。

(1)拒不按承诺的优惠价格签订合同的;

(2)收到用户单位订货要求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3)协议供货商自行更换中标产品零部件的;

(4)未能提供承诺的配套服务的。

采购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采购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 68552269、68552272;中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一处 82273285、82273286(电话和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103房间,邮编100088。

附件:

一、网上竞价委托函

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样本)

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样本)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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