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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购计划
发布时间: 2008-09-28 09:22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及时制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采购中心。

采购人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进行编制。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未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者补报手续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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