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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08-09-28 09:20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不得拒绝接受或者转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项目采购,应当填写《采购项目委托函》(见附件1),明确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采购预算、资金支付进度、数量规格、服务要求、货物或者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等。

采购中心接到委托函后,应当详细了解采购项目情况,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见附件2),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是界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如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协议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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