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采购人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采购中心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的商务部分,并负责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整合。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中心可以协助采购人编制技术部分。
采购中心整合完成采购文件后,应当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接到采购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的方式函告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在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依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并发放采购文件。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需对招标项目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采购中心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超过该期限的,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