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7-10 09:12:48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中直采发[2008]43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

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于20086月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公务车辆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和车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公务车辆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采购。

因特殊原因需购买协议供货范围外的汽车时,须报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后,委托采购中心购买。

本次协议供货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务车辆的不同需求,共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轿车(2.0升<排气量≤3.0升、价格≤45万元)(含

        2.0T);

第二类:轿车(排气量≤2.0升、价格≤25万元);

第三类:越野车(含SUVCUV);

第四类:商务车(含MPV);

第五类:9-24座客车;

第六类:25座以上大客车。

(具体车型详见附件1

二、协议供货期限及价格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期限自200871日起至2009630日止。

协议供货执行期限内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价格包括车辆的生产、销售、运输、服务等有关的所有费用,除此价格之外采购单位无需向供应商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中标车型协议供货价格不高于其正常销售给任何第三方及代理商的价格。

当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时,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调整中标车型协议供货价格。实际采购时将根据调整后的协议供货价格执行。

三、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在本次协议供货中标车型范围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车型。

2、确定车型后,公务车辆配备更新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单位,应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填写《公务车辆采购委托函》(附件2)送采购中心。其他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填写《公务车辆采购委托函》送采购中心。

3、采购中心收到《公务车辆采购委托函》后与有关供应商联系,并将车辆协议供货价格等信息反馈采购单位并复函。

4、采购单位接到复函后与供应商签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支付购车款。

5、采购单位在其指定地点接收车辆,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对车辆进行验收。

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监督供应商的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如出现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向采购中心反映有关情况。同时,采购单位应当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购车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要求。因采购单位方面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五、违约处理

在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或供应商违约时,采购中心将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各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监督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的具体执行情况。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采购三处联系电话:82273278、传真:82273279

联系人:孙秀军、杨烨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编:100088

 

  件: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供应商及车型名单》

2《公务车辆采购委托函》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620

 

主题词: 中直机关    公务车辆    协议供货    通知                                             

报:财政部  中直管理局                 

发:中直机关各单位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综合处      2008年6月30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