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008-07-02 14:16:18 | ||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中直采发[2008]45号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 监理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同意,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2008-2009年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定点采购,确定了6家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18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涉密建设工程等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另行采购的监理项目除外。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共确定6家定点供应商,详见《中直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附件1),其资格有效期均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至2009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单位在工程监理任务委托前,应落实项目所需资金。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成立采购小组。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具体组织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的采购工作。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各单位采购小组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结合拟派项目总监资历、人员配置、监理大纲等情况,直接确定监理人或选择若干家候选供应商进行综合比选后择优确定监理人。采用综合比选确定的,采购小组应将结果告知所有候选供应商,候选供应商的选择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合同签订及备案。确定监理人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填写《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与合同原件一份一并报送采购中心登记备案。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凭采购中心盖章的《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结算。各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监理人支付工程款项,并在报销时将监理人开具的发票和《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备案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合同金额计算规则 1、计价原则。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费额为监理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投资额。 2、合同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优惠率)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根据计费额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规定计算确定。 3、优惠率为定点供应商承诺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下浮幅度,详见附件1。 五、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直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并在项目结束后,填写《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作出评价,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合同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 系 人:魏波平 刘晶 联系电话:82272571 82273277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附件: 1、《中直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定点供应商名单》 2、《中直机关2008-2009年建设工程监理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年7月1日
主题词:中直机关 工程监理 定点采购 通知 报:财政部 中直管理局 发:中直机关各单位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综合处 2008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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