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4-01 16:44:06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中直采发[2008]20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度

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2009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以下称定点供应商),共35家(见附件1)。现就有关定点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841日起,中共中央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办公家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2万元至120万元(不含120万元)之间的,必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处采购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单项或批量采购办公家具金额在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的,可以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执行期限

本次招标结果执行期限为200841日至2009430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供货合同》(见附件2)及相关法律文本的约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制造、安装和售后服务。执行期限内,采购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办公家具采购合同,至2009430日仍未执行完毕的,该合同约定依然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在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应在采购实施前,确定采购需求,将数量、材质、规格尺寸、货物款式、工艺标准等采购要素具体化。然后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通过充分洽商和货比三家的方式进行选择。在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实地考察其生产工厂和加工过程等相关需求。采购单位要求定点供应商免费提供办公家具需求方案设计服务的,应邀请其参加该项目的竞争。

此外,采购单位也可直接按定点供应商投标产品的材质及配置要求和投标报价(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材质及配置要求和投标报价,见附件3)购买其相应投标产品。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诺的材质、配置和价格等要求供货,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产品质量。

(二)签订供货合同

采购单位确定成交后,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供货合同》(可以委托中标供应商代为下载),下载网址为http//www.zzcg.ccgp.gov.cn(打开该网页,进入“合同管理”即可下载)。《供货合同》一式四份,其中采购单位两份,采购中心、中标供应商各一份。采购单位或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供货合同》之日起十日内,送采购中心一份进行备案。

(三)验收和结算

为确保办公家具质量,产购单位应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双方认可的权威机构对产品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协商解决。

采购单位应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四、监督管理

在办公家具定点采购过程中,采购单位应根据《定点采购协议书》、《供货合同》等有关约定,督促定点中标供应商履行相关义务。定点供应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反映。所反映情况一经核实,采购中心将立即上报有关财政主管部门,由财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采购单位应切实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采购单位违规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行负责。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一处反映。

 

联系电话: 010-82273280 

传真电话: 010-82273286

联 系 人: 孙杰、阮天澜

 

附件:1《中标供应商及联系方式》

      2《定点采购协议书》样本

      3《供货合同》样本

      4《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报价明细》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