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008-02-03 08: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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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中直采发[2008]9号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 施工定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的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中直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2008年度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确定了10家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指各单位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的项目(不包括涉密建设工程等需要通过其它方式另行采购的施工项目)。 二、定点供应商及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按工程特点分两包,共确定10家定点供应商,详见《中直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名单》(附件1),01包定点供应商主要承担房屋修缮和普通装修改造项目,02包定点供应商主要承担房屋局部区域精装饰装修项目,其资格有效期均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直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各单位在工程施工任务发包前,应完成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或明确装饰装修设计的技术要求。 (二)成立采购小组。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零星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定点采购。采购小组的组成和人数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但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单次采购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在相应一包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选择不少于3家作为候选承包人,根据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如需要)、施工组织设计、报价进行综合比较,并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后,择优确定1家供应商作为承包人。候选承包人的选择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进行设计方案比选的装饰装修项目,未中选方案的设计成本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由各单位在组织方案设计比选前与各候选承包人协商确定。 2、单次采购预算资金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各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相应一包定点供应商范围内直接确定1家供应商作为承包人,并应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各单位也可以按上一款的规定选定承包人。 (四)合同签订及备案。确定承包人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附件3),与合同原件一份一并报送采购中心登记备案。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各单位凭采购中心盖章的《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工程施工合同、投资概算批复(或预算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五)结算。各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并在报销时将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和《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备案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四、工程造价计算规则 (一)计价原则。各单位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一种为工程造价计算规则: 1、执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不包含的子目,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2、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二)材料、设备价格。以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已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为基础,合同(结算)单价按签订合同时当期信息价下浮5%计算。材料消耗量和辅材单价按相关定额计算。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以及造价信息中没有单价的材料、设备,按经各单位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合同(结算)单价。 (三)人工费单价。按签订合同时当期信息价公布的人工费平均单价计取。 (四)结算价格的确定。承包人依照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并由各单位委托的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最终工程结算价格按照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造价下浮承包人承诺的综合优惠率计算(即:最终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造价×(1-综合优惠率))。 五、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的权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直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监督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并在项目结束后,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供应商考核表》(附件4),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做出评价,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若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中直机关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情况反馈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报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在收到情况反馈后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定点供应商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采购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工程款,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联 系 人:魏波平 刘晶 联系电话(传真):82273277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附件: 2、《中直机关2008年度零星建设工程施工定点采购项目服务协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8年2月3日
主题词:零星工程 施工定点 通知 报:财政部、中直管理局 中直机关采购中心 2008年2月3日印发 (共印3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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