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2009年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 ||
| 2007-08-06 16:50: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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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中直采发[2007]21号 关于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2009年 定点印刷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7-2009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印刷范围及分类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印刷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定点采购。 定点印刷项目根据印刷品的内容及特点分为三类。第一类:票据、证书,包括各种票据、证书、证卡等;第二类: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包括各种内部书报刊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内部资料、文件汇编、宣传品、包装制品等;第三类:信封,主要为符合《国家<信封>标准GB/T1416-2003》的信封及其它种类的信封。各单位应按照定点印刷厂的承印范围选择承印厂。 单位内部设有印刷厂或文印中心(室)的,须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内部印刷厂申报表》(见附件2),经主管单位同意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复函,方可继续在内部印刷厂印刷。 二、定点印刷服务期限 定点印刷服务执行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在执行期限内,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定点印刷服务协议》(见附件3)及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价格优惠率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印刷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印刷厂签订的印刷项目采购协议,至2009年6月30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确定印刷厂及程序 1、采购单位在采购前,应填写采购中心下发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印刷项目委印单》(以下简称委印单)(见附件4),确认委印的数量、材质、规格等需求,也可要求定点印刷厂免费提供技术咨询。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1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采购单位可直接从多家定点印刷厂(见光盘)中选择,也可以以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单独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机要专用信封的印制,按照《北京市机要信封印制管理办法》执行。 3、将确认的《委印单》送选定的印刷厂,定点印刷厂根据《委印单》并按照承诺的价格和服务,为采购单位提供印刷服务。 4、各单位应对印刷成品进行验收,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报销时将承印厂开具的发票和《委印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委印单》也是采购单位财务结算凭证之一,如未附《委印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5、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将采购结果及合同等报采购中心。 四、权益保护 为加强对定点印刷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定点印刷质量,采购单位在印刷过程中,要根据定点印刷厂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购单位应当保护定点印刷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印刷厂提出超越服务范围或其他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五、违约处理 在定点印刷执行过程中,出现协议纠纷或定点印刷厂违约时,采购中心将根据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各单位应将本通知传达到各所属单位并督促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定点印刷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对于未履行定点印刷制度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建议,各单位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采购中心反映。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68552269、68552272 采购中心三处联系电话:82273278、82273279 联系人:段永恒 地 址: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201房间 邮 编:100088
附 件:1、中直机关2007-2009年定点印刷厂名单、联系方式及承印范围 5、定点印刷厂报价及服务承诺(光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7年7月19日
主题词: 政府采购 定点印刷 通知 报:财政部、中直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7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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