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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2008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 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中直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采购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6]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中管局发[2006]14号)的要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7-2008年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附件1,以下简称定点维修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各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维修。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单位内设的汽车维修企业,应以不超过同类定点维修厂的维修价格承接本单位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但须填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内部车辆维修申报表》(附件2),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采购中心备案。 二、执行期限 定点维修厂服务执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限内,定点维修厂将按照投标文件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维修厂选择。各单位可通过《中直机关定点维修厂服务承诺及投标报价》(附件光盘)查询各定点维修厂的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身份的确认。采购中心统一印制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送修单》(附件3,以下简称送修单),作为确认送修车辆属于中直机关的凭证,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事先填写并加盖公章,定点维修厂凭《送修单》确认送修车辆的身份和服务需求,并按照承诺的价格和服务为送修车辆提供维修。 (三)维修项目的明确。维修厂要在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结果告知送修单位,经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如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出入较大时,维修厂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合格证,送修单位对维修后的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直接与定点维修厂结算。 四、定点采购价格 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送修单位可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维修厂商定具体结算价格。 定点服务执行期限内,如整车厂家零配件价格调整,特约维修类维修厂工时费、零配件价格应及时下浮调整,同时维修厂要将调整价格报采购中心审核。 五、监督管理和权益保护 为加强定点维修的监督与管理工作,采购中心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各单位和定点维修厂进行调研和考察,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管理定点维修厂的履约情况,及时解决定点维修中的问题,保证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机关服务。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2008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协议》(附件4)及各定点维修厂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填写《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诉表》(附件5)方式,向采购中心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送修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不按协议规定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行为。 采购中心将对投诉进行核实,在接到投诉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对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维修厂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按协议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单位。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协议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六、其他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 系 人: 薛 垚 联系电话: 82273279 电子邮件: xueyao@ccgp.gov.cn 传 真: 82273279
附件: 1、《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厂名单》 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内部车辆维修申报表》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公务车辆政府采购送修单》 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2007-2008年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协议》 5、《中直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投诉表》 6、《中直机关定点维修厂服务承诺及投标报价》(光盘)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2006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