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制采购计划
第三章 委托采购项目
第四章 编制采购文件
第五章 组织开标评标
第六章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七章 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章 组织项目验收
第九章 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章 处理供应商质疑
第十一章 审批和备案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十三章 附则
附件:1-(1)采购项目委托函(货物类、服务类)
1-(2)采购项目委托函(工程类)
1-(3)采购人授权委托书
2、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明确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纳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或者其他项目采购,适用本规程。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单位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中直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是指根据采购人委托或者工作实际,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依法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委托采购项目、明确采购需求、签订委托协议、编制及确认采购文件、选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确认评审报告、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项目验收、支付采购资金和处理供应商质疑等。
第四条 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受理项目委托、签订委托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提交评审报告、发布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和处理供应商质疑等。
第五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和项目情况,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小批量通用商品或者需求零散的通用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者定点采购。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当牢固树立依法采购意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自觉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编制采购计划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及时制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采购中心。
第九条 采购人在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当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中编列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未在部门预算中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和未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或者补报手续的,应当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采购中心。
第三章 委托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不得拒绝接受或者转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项目采购,应当填写《采购项目委托函》(见附件1),明确采购需求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采购预算、资金支付进度、数量规格、服务要求、货物或者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等。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接到委托函后,应当详细了解采购项目情况,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见附件2),约定委托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是界定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与采购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如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协议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章 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或者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倾向性和排他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应商。
第十八条 采购人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采购中心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的商务部分,并负责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整合。根据实际情况,采购中心可以协助采购人编制技术部分。
第十九条 采购中心整合完成采购文件后,应当聘请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充分论证,并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接到采购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的方式函告采购中心。
第二十条 采购中心在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依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并发放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需对招标项目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采购中心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超过该期限的,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第五章 组织开标评标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项目开标活动。开标由采购中心主持,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参加,采购人的财务、审计或者纪检部门人员可以到场监督。同时采购中心可以邀请相关审计或者纪检部门人员对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等,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负责依法独立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中心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按照抽取与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在财政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活动。项目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成员自主推选的负责人主持完成。采购中心可以邀请相关审计或者纪检部门人员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并接收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可以根据需要介绍项目相关情况;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影响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提交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函告采购中心。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采购中心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并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条 采购中心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应当首先通过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供应商。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专家推选或者专家推选和采购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征集供应商,也可以直接从定点采购确定的供应商中推选。由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邀请函或者询价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出现废标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中心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之日起,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当在40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工作;采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完成评审工作。
第六章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工作实际,确定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范围、期限和要求,由财政部或采购中心以文件的形式印发采购人执行。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产品及其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予以确定,由采购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的一种形式。
定点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折扣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予以确定,由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采购的一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凡单次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必须采购中标产品;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或者服务,凡单次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定点采购文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必须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定点采购文件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第三十六条 采购中心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包含了配套服务、有关配件费用及相关税费。采购人采购中标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最高限价及折扣为基础,在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充分洽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加强对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了解中标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和中标供应商服务承诺履行情况,并根据采购文件及时向下调整产品价格和督促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项目,由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统一签订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或者服务时,应当依据政府采购协议与中标供应商直接签订采购合同或者凭采购中心出具的相关凭证购买。
第四十条 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追加或者补充合同)后,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份,送采购中心存档一份。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对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采购中心反馈,也可以直接向财政部反映。采购中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采购人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章 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负责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凡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项目验收人员与前期采购经办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协作,相互制约。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或者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要求供应商派代表到现场,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如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当场向供应商提出,并签署书面证明文件。验收后,如出现质量、服务等问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要求供应商妥善解决。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产生分歧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签署书面证明文件。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四十八条 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验收,具体程序按照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在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交货或者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验收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十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前,应当落实采购资金。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根据合同或者相关凭证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向供应商直接支付采购资金;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时,应当向财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财务部门对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能提供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可以拒绝支付资金。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章 处理供应商质疑
第五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对供应商提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对供应商的质疑,应当要求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质疑为无效质疑。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时送采购中心备案。
第五十八条 采购中心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委托授权的事项作出答复,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质疑供应商依据有关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时,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处理相关投诉事宜。
第十一章 审批和备案
第六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审批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程序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授权的主管部门报送。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将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十二条 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中心同意后,依照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十三条 采购人对纳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购非中标产品或者到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后,方可以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章 其他
第六十四条 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不得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项目设有预算最高限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说明,并在开标前向采购中心提交正式文件,由采购中心在开标时宣读。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实物摆样或者考察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并承担组织实物摆样或者考察的相关费用。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
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存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十九条 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本规程的框架下,依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执行;本规程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自财政部审批通过后实行。
附件1-(1)
采购项目委托函(货物类、服务类)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你中心采购(采购内容)。采购预算或者概算为(**万元),资金性质为(预算内、预算外或者自筹资金),因为(原因),建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该项目有关具体要求:(如时限要求等)。
附:1、采购预算批复。
2、采购清单:包括(品名、数量、技术参数等)
联系人:(采购人代表)。
联系电话:
采购人公章:(注)
年 月 日
(注:如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由上级法人单位开具授权委托书附于项目委托函后。)
附件1—(2)
采购项目委托函(工程类)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我单位拟(项目内容、规模、投资、计划进度、采购方式),现委托你中心依法组织采购。
该项目相关技术要求如下: 。
附:(需采购人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加*号的需为原件)
1、采购项目立项文件。
2、规划意见书(设计类项目)。
*3、规划许可证(施工类项目)。
*4、施工许可申请表(施工类项目)。
*5、邀请招标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图纸(施工类项目)。
联系人:(采购人代表)。
联系电话:
采购人公章:(注)
年 月 日
(注:如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由上级法人单位开具授权委托书附于项目委托函后。)
附件1-(3)
采购人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就(采购内容)的政府采购事宜,授权委托(采购人全称)全权负责办理,并由其代理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各项权利。对(采购人全称)在上述项目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和签署的各项文件,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甲方现委托乙方就 (项目名称) 项目以 (采购方式) 组织实施采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内容: 。
2、采购预算金额: 。
预算批复文号: 。
(项目具体采购标准,包括采购需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等另附。)
3、本项目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甲方按照推荐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顺序确定。
(2)甲方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直接确定。
二、委托事项
(一)(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
1、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相关公告等;
2、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负责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整合;
3、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4、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包括:组织实施资格预审、发出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接收投标文件、代管投标保证金、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从资格预审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甲方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
(二)(适用于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
1、依法发布采购信息或者相关公告等;
2、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3、协助谈判小组编制谈判文件;
4、通过发布公告、专家推选或者专家推选与甲方推荐相结合等方式征集供应商,供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5、根据谈判小组确定的谈判供应商名单,发出谈判邀请书和谈判文件;
6、代管供应商交纳的谈判保证金,接收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依法组织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开展谈判活动,并组织评审;
7、根据谈判小组确定的成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8、甲方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
(三)(适用于询价采购项目)
1、依法发布采购信息或者相关公告等;
2、依法组建询价小组;
3、协助询价小组编制询价文件;
4、通过发布公告、专家推选或者专家推选与甲方推荐相结合等方式征集供应商,供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5、根据询价小组确定供应商名单,发出询价通知书和询价文件;
6、代管供应商交纳的报价保证金,接收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依法组织询价小组开展评审活动;
7、根据询价小组确定的成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8、甲方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
(四)(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1、组织甲方与供应商洽商;
2、根据甲方确定的成交结果,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依法发布相关公告;
3、甲方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
三、甲方权责
1、负责编制采购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技术规范、标准、服务需求等内容。
2、派出代表(姓名、职务)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3、对需要报请财政部备案和审批的事项,依法向财政部报送相关书面文件。
4、确保乙方组织实施采购的合理期限。
5、有权对乙方实施的代理事项提出询问和派出纪检监察人员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6、负责对乙方整合后的采购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并确认;对乙方在代理期间和代理权限内提出的与项目有关的问题及时答复乙方;对政府采购涉及的踏勘现场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
7、负责审查评标报告,确认采购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按照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9、甲方应当妥善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以及其他事项。
10、协助乙方完成组织采购活动的其他工作。
四、乙方权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的权责组织采购活动,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2、根据采购人委托,对需要财政部备案和审批的事项,依法报请财政部备案和审批。
3、直接组织完成采购活动。如遇特殊情况,有权咨询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采购任务。
4、在甲方委托的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保密责任。
5、在法律法规限定的采购时间内完成采购活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采购期限。
6、向甲方提交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报告。
7、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实施的事项,在乙方的职责范围内解答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8、经甲方确认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后,依法发放采购文件和发布中标公告。
9、自觉遵守中纪委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杜绝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
10、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委托代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日止。
六、费用
乙方承担组织实施甲方委托的采购项目活动,不收取费用。如需对(预)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考察,甲方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往返和住宿费用。
七、其他事项
1、在招标项目采购过程中,如果出现废标情况,除采购任务取消外,甲乙双方应充分协商后重新组织招标。如需改变采购方式,应报请财政部批准后,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甲方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姓名),乙方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 (姓名),作为本项目的授权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代表双方接收、审查和签署有关采购文件,具体联系和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
5、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名称) 经办人(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